加强诚信法制建设之探析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常务委员
蔡清森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十周年,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87年加入到国际消联,从88年起,每年的3·15都开展大型的纪念活动,并于1997年确定了年主题活动。2004年中消协把年主题确定为“诚信·维权”,笔者认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大家知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确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其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和治本之策,而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其次,据有关专家估计,由于缺乏健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市场交易中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10%至20%。企业和商家对消费者的各种欺诈行为比比皆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甚至本应代表公平、公正形象的中介机构,也出现“蛇鼠同穴”现象。为此专家呼吁:“社会信用亟待整顿,消费环境亟待改善”。而开展“诚信维权”年主题活动,将有力地鞭挞、遏制市场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唤起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坚决地抵制市场交易中的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文针对目前我国诚信失范状况,就其成因及其法律对策做些粗浅探讨。
一、 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私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古罗马法里,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如契约所未规定的事项,照通常人看法应由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应当履行。如就诚信契约发生纠纷、也应按诚信诉讼处理。这一诚信原则,在当时的罗马成为最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同时也成为人们为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由此可见,西方的诚信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上,深深扎根于经济生活的土壤中。强调的是经济因素的个人品质,往往与效益成本联系在一起。经过近代和现代的发展,已经成为大陆法系的一大基本原则,被喻为帝王条款,它的内涵学者们表述各异但渐趋一致,认为它体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真实义务,其实质在于实现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我国诚信自古就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做人的基本准则。古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关于“诚信”的观点可以追溯到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本源。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一直把诚信看作是“立人之本”、“进德修业之本”和“立政之本”。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民无信不立”。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没有信用,不知他怎么去做人;如果人民不信任,国家朝政就立不住脚。即所谓“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睦,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诚信被提到了国家政权存亡的高度。唐代著名诗人李白有诗曰:“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意思是说承诺的份量比大山还重。北宋宰相王安石也曾说:“一言为重百斤轻”强调为人诚信之重要。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文化儒家思想的"诚信"与西方国家的"诚信"是不同的,儒家思想是建立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理想王国的小农经济基础上,诚实信用一直是属于道德规范范畴,在儒家思想范畴里,诚实信用首先表现在对君主的承诺,如忠信;其次是朋友之间的承诺,如一诺千金;最后才是商业方面的契约遵守。可见,我国法文化传统的“诚信”是伦理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主要指为人处事的“诚实”,强调的是非经济因素的个人品质、往往与“忠、孝、仁、义”联系在一起,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道德评判的标准和伦理的规范。
诚字,就是诚实。对他人开诚布公,不隐瞒,不欺骗;对自己为善去恶,光明磊落,坦坦然然。一句话,诚实就是表里如一,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信字,就是信用。为人做事信守诺言,讲信誉、重信用,忠实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诚与信是一个统一体。现今意义上的“诚信”,除了继承我国传统思想中的“为人处世的品质”外,还赋有法律属性。即赋有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善意、和谐的态度,努力维持、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要求。从本质上讲,我国现在正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一个没有诚信、没有秩序、没有法律规范的市场,就不能保障经济可持续增长,更不能促进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升,因此,诚信是一个集道德、制度、规范于一体的统一体,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正如中消协滕佳材秘书长在2004年“3·15”网上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的:“诚信要求经营者中介机构在市场活动中以诚实信用作为根本的行为道德和行为准则,全面充分履行消费者的约定义务,反对规避自身义务以及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促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机制”。这也正是赋予法律属性的,道德与法律统一体的诚信原则做为今年“3·15”活动的年主题的意义所在。
二、违背"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
当前,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表现比比皆是,社会各个领域信用缺乏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品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虚假广告”、“有偿新闻”满天纷飞;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合同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统计,该会2003年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18000多件,其中涉及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85%,可见,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诚信行为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综合起来,不诚信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伪造事实,虚假宣传。
某市教育学会宣称:“马来西亚某学院在北京、沈阳等城市招收本联硕福利制学生,在校期间免全部住宿费用,免大学三年本联硕读学习费用,免大学前3-9个月的英文教育,只收一年大学预科班学费4850美元,其学历世界认可”。学生出国后发现教学与生活条件与当初宣传相差甚远,学生和家长大呼上当。经查,某市教育学会不具备出国留学中介资格,其无资质虚假宣传进行留学中介活动的行为,属非法行为。
2、冒名顶替,推销伪劣。
刘某家的燃气灶有点毛病,在楼道里看到了“燃气集团下属公司”的小广告后,便按广告打电话要求维修。维修人员检查后说:“这灶已坏不能修了,要换新的”。刘某同意,交1390元换一台新灶。用几个月后,新灶又坏,维修人员说:“这个灶修不了,交500元,给你再换个新的。”至此,刘某才意识到受骗了。经查,燃气集团从没散发过这种广告,是有人冒充燃气集团的工作人员推销劣质燃气灶。
3、行业垄断,强迫交易。
某市殡葬主管部门规定寿衣店不得销售骨灰盒,消费者只能在殡仪馆购买价格偏高3—5倍的骨灰盒,不然就会在火化,寄存骨灰时遭遇麻烦。这是一些特殊行业依其垄断地位将殡葬商品极不公平地强加给消费者的非法行为。
4、霸王条款,显失公平。
李某在医院做手术之前,医院要他签一份协议,协议中列出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并言明所有的手术风险,医院都没有责任。若不签字,医院就不给做手术。该手术协议的内容,明显存在着医院与患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是显失公平的。医院利用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免除因自己的过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行为是非法的。
5、恶意串通,共牟私利。
吴某在导游张小姐的带领、推荐下,在旅游区一家商店以打折后1500元价格买了一件宝石项链。回家后,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该项链只值200元左右。这是旅游公司事先与各旅游商店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然后把旅游者带到这些商店购物,并进行假意的杀价,促使消费者上当购买。这种恶意串通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非法的。
6、偷工减料,短斤缺两。
王某在某超市购买的冻虾仁,外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250克,回家一称只115克,这是明显的短斤缺两的非法行为。
此外,还有诸如“隐瞒真情不明示相关信息;逃避责任不提供相关资料;故意违约擅自更改协议内容;泄露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等不诚信行为。
上述不诚信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直接恶果是给国家带来巨额经济损失,造成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社会价值观和是非观严重颠倒,引起社会治安和投资环境严重恶化。究其根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历史渊源看,我国传统文化关于“诚信”的思想主要是伦理意义上的,而非经济、法律意义上的。主要是指“为人处事”上的诚实信用,强调的是非经济法律因素的个人品质,是人们立身处世的根本,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封建社会道德评判的标准和伦理遵循的规范。
2、从现实状况看,我国的民事立法历来较为落后,而作为民事立法最主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更在立法中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我国虽有多部法律规定了“诚信”原则,但都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没有一个法律规范对其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内涵具有模糊性,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难以遵循。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诚信法制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诚信意识的提升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国民诚信状况恶劣主要是源于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
3、从保护层面看,我国的“诚信”原则不时受到破坏而难于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欺诈行为常有发生而难于受到有力的惩处。一个法治社会,最大的特征就在于人们的合法预期受到保护,各种社会主体都是诚实守信的。如果当人们发现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还不成熟,有许多空子可钻,另一方面感觉到不守信又没有什么惩罚,反而有获大利的可能时,他就会选择不守信。普遍的诚信缺失,必将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的极度混乱;导致人们对文明社会美好信念的重重怀疑。因此,确立诚信观念,保护诚信主体,惩罚失信行为,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呼声,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正如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主任所指出的:普遍失信现象在于社会规范的不成熟;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对失信行为惩罚的不严厉;对守信行为的保护不明显。
三、加强我国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拥有良好的诚信资源,市场经济就健康有序,经济运行成本就低,经济社会就和谐。反之经济社会就一团混乱,市场经济的基础就受到动摇和破坏。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则衰,国家无信则败。所以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树立诚信是金的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有一个正常的交换秩序,这就要求商品交换的主体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合同,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唯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加强诚信法制建设,确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于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和维护正常商品交换秩序,同时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商品交换中,人们恪守诺言,讲求信义、互相信赖,体现和实践了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潜移默化,同时也就促进了个人思想道德素质及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向前。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我国的诚信法制建设:
1、在立法上构筑较为完善的诚信法制体系。
目前,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都只是作为一个一般性原则来设定,因此其内涵较为模糊,外延较难确定,具体适用时难以操作、认定。因此,应修改、完善上述四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设立较为明确的诚信责任制度,规定什么是应该遵守的诚信规则,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要重拳出击,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让恶意欺诈、不讲诚信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让遵规守矩、讲求诚信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
2、在执法上加强对诚信原则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诚信原则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单位、组织更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处不诚信行为。同时可授予人民法院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使司法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判决案件,以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不够完善的不足。
3、在市场经济自然调节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做法:⑴构建企业信用。企业信用是企业的生命之基、立业之本。要尽快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网”,让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企业的资源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迅速公之于众;要尽快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都应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⑵打造诚信政府。在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中,政府诚信是最为关键的。提高政府公信力是目前解决诚信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重点。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是政府讲诚信的最主要方面。⑶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如果发现恶意逃避债务,违约失信等不诚信行为,经公证或司法机关确认无误后,受害方均可请求新闻媒体发布公示,进行曝光,督促其自觉纠正,形成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⑷设立政府部门和民间企业组成的诚信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其任务是开展诚信管理与应用研究;制定行业诚信规划及各种有关诚信的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社会各层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发展。⑸加强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开展“讲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社会公众中确立讲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的意识,努力提高全民族的诚信素质。
总之,诚信法制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当中,个人诚信是前提,企业诚信是中心,政府诚信是重点,立法建制是关键。因此,在诚信社会的建设中,必须把诚信的立法建设、制度建设和个人的诚信品德修养有机结合起来,德法并重,努力重塑中华民族的传统的诚实信用美德。
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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