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旅游业的十大不满意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消费者已从生活基本型消费向享受型消费转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双休日和节假日选择了外出旅游,去游览美丽的景点,领略风土人情,享受优质的服务,这样既剌激了消费,也带动了景区的经济增长,然而一些不尽人意的服务给旅游消费者带来的却是烦恼与遗憾。据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汇总,2001年以来,共受理旅游投诉2343件。就投诉内容来看,消费者对以下侵权行为不满意:
一、对吃、住、行的不满意。主要指消费者在旅游当中所住的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吃饭的档次比旅行社承诺的标准低。
二、对日程、景点缩水不满意。旅行社减少参观的景点;将路途时间算成旅游时间。
三、对随意转团、拼团不满意。当消费者到达景点后,导游将团队转给当地的旅行社,再次收费;导游将团队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团,以此减少费用,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四、对变相收费、重复收费不满意。以聘请当地车辆、人员等理由,再次向消费者重复收取费用;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获取暴利。
五、对强制收费不满意。旅行社强制消费者参加自费项目,如不交钱,就在服务方面大打折扣,百般刁难消费者。
六、对景点的环境不满意。主要表现为对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和景点所售商品的不满意。
人文环境:景点旅游车任意改变路线、强行拉客、强行收取过路费、强行兜售物品、设一些圈套游艺骗取钱财;饭店、宾馆向各种阶层的消费者出示不同的价目表。
自然环境:景点内外到处是烟蒂、碎纸、饮料瓶等垃圾,不仅不卫生、不环保,而且与景致形成极大的反差。
景点所售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的现象普遍存在。
七、对格式条款不满意。旅行社为了减少免除自身义务,将合同条款设订成模糊条款,以此规避自身责任。
八、对宣传不满意。旅行社对景点的设施、参观的项目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九、对引诱购物不满意。景点购物店以超低价、"攀老乡"、"仿名牌"、"免关税"、"保佑、祈福"、剧中奖"拍照免门票"等形式诱导消费者。
十、对旅游安全不满意。消费者在住宾馆、酒店时,财物被盗的事件屡屡发生;交通道路无安全警示、旅游车辆超标准行驶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越来越多;有的景点售物点,在消费者不情愿购买时,谩骂消费者,殴打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财产、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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