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 诏安县工商局网站(点击网址:www.zz.fjaic.gov.cn后进入 诏安县工商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注册大厅窗口触摸屏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网站为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点击网址:www.zz.fjaic.gov.cn后进入 诏安县工商局网站)。公共查阅地点: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注册大厅窗口(触摸屏)。

本机关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和广播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信息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本机关将根据信息的时效决定信息在网上留存的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20085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了解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 诏安县工商局申请获取。诏安县工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诏安县工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6-3322963
   传真号码:0596-3324869
   通信地址: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66号
          诏安县工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635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点击网址www.zz.fjaic.gov.cn后进入 诏安县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zz.fjaic.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按照前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3.申请登记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1)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

2)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别办理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按如下方式分别办理:

1)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属于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没有主动公开的,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协调,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属于 诏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回复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4)属于不是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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